教师绩效工资推荐
(2)教辅、工勤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考核办法由各校制定。
六、考核办法
1、县教育局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实施过程。
2、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县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3、绩效考核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具体要做到三个结合: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要充分听取年级组、学科组、任教班级学生及社区、学生家长的评价。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4、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统筹考虑。
5、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6、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7、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县级财政。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等方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各校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县人均绩效工资×30%×学校正式在编在职在岗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细则须经校教代会会议通过,并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一年内不得调整,下一年度调整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10、各校要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评小组,对考评结果要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9、各学校要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教师以外人员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通过绩效工资的实施,真正使“挂羊头、卖狗肉”的极少数在编不在岗的人平稳过渡,把不能胜任教学一线工作的人员调整到二线、三线岗位,真正建立一种争先创优、公平公正的激励机制。
10、各校在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时,要按照维护稳定、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要求,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七、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