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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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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讨论稿)

为了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加快中小学教职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均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校(园)长的任免

(一)规范校(园)长任免程序。根据《玛曲县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科级建制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副科级建制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由县政府任免。副科级建制学校(幼儿园)的副校(园)长、教导主任及乡级(含乡级)以下学校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教育局任免。教育局同校长签订任期目标管理责任书,负责组织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校长任期五年,期满后由教育局牵头、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等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校(园)长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续聘或解聘,对解聘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对各学校校长选拔任用要严格程序,严格审核,县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程参与。

(二)积极推行校长任用制度改革。各学校校长通过公选产生,副校长、教导主任经校长提名由教育局备案,并按照不同任免权限进行审批。教育局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后备队伍的培养选拔。

二、教职工的调动、分配

(一)教职工调动:县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的学生数、班级数等实际情况合理调配教职工。教职工要求调动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调出乡政府主要领导和调入单位同意、签字、盖章后,报县教育局研究决定;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动的,县教育局可以直接调动。

(二)积极推行支教制度。为改善教师城乡结构不平衡的状况,县教育局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学校选派骨干教师到缺编或师资力量薄弱学校支教,也可以直接将超编学校的教师调配到缺编或薄弱学校。

(三)各学校产生的编制缺额, 由县教育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录用补充。新教师的录用要坚持“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面试、笔试和讲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新录用教师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用期一年,并签订聘用协议书。新录用教师原则上由县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分配到基层学校(除紧缺学科外)任教,工作未满三年不得提出调动申请。今后,没有基层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严肃调动、分配纪律。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调动、分配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新单位报到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

三、教职工的考核

实行教职工考核结果排名公示制度,教职工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各学校要根据教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本校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教职工考核工作。

四、教职工的请销假

(一)批假权限及程序

⒈权限

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要履行请假手续。乡级学校校长请假3天以内的,由乡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时报教育局分管领导;3天以上20天以内或出县境的,必须书面向教育局分管局长请假,且要明确学校临时负责人。县城学校校长请假3天以内的,向教育局长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20天以内或出县境的,必须书面向教育局局长请假,且要明确学校临时负责人。副职外出必须向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请假。请假时间超过20天的,参照教职工请假程序,到县人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⒉程序

由本人申请,学校行政主要领导签字明确意见(意见中要明确建议准假天数),按照批假权限审批。教职工连续请假一周以内的,由本人联系确定代课教师,经学校研究批准;请假一周以上20天以内的,经学校研究同意签字盖章后,向教育局分管领导请假。病假20天以上的,须持州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产假附结婚证、准生证),教育局分管签字盖章后到县人事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条及有关手续交由教育局人事股保管,假期结束时要及时到教育局人事股履行销假手续,销假时须持有学校出具的扣发有关工资的申报表。

(二)假期待遇 (不含法定假期)

⒈事假

教职工在一个学期内事假(不包括婚假、产假、丧假以及参加自考、函授等继续教育必需的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超过10天的扣发半月职务工资;每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停发相应月份的职务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

⒉病假

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的,扣发相应月份的职务岗位工资(除患精神病、癌症、传染病以及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工作能力等人员外,下同);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除停发相应月份的职务岗位工资外,从第3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薪级工资按90%计发;超过6个月的,除停发相应月份的职务岗位工资外,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薪级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 90%计发。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玛曲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⒊婚假、产假、丧假

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教职工婚假5天。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享有15天的照顾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上班的,必须按照病假程序,重新履行请假手续。直系亲属去世丧假10天,如遇特殊情况(如路途遥远等,指出省),学校可适当延长假期,但总数不得超过15天。因特殊原因超过15天的,须按照事假程序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三)旷工、旷课

教职工在工作日内不到岗也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在学校正常上班但未按时上课者视为旷课。连续旷工达3天或一学年累计旷工达5天(含5天)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连续旷工达5天或一学年累计旷工达10天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达7天或一学年累计旷工达15天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薪级工资降一级;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学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职称降一级聘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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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职工的转岗、待岗、分流

(一)转岗

对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教师,原学校应优先提供其参与非教学岗位竞争的机会。经过竞争上岗被聘用的,除不享受10%的教师津贴外,其它工资待遇参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二)待岗

对负有安全责任事故的、有重大教学事故三次以上的、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职工实行待岗。待岗期间由县教育局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培训期间保留人员身份和人事关系,但取消相应的职务工资。培训期间费用自理。不参加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待岗人员,视为自行离职,由所在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县教育局和有关学校每年应为待岗教师提供1次重新竞争上岗的机会。2年内仍不能通过竞争重新上岗的,由教育局直接解除聘用关系,且不允许转行到县内其他单位上班,但为其保留人事关系转出县外单位重新就业的权利。

(三)分流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连续两个学年处于全校本学科末尾或师德教风差,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的,中学教师分流到小学任教,县城小学教师分流到乡级学校任教,乡级学校教师直接进入待岗序列。

六、教职工的辞职、辞退

教职工的辞职,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县教育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报人事局备案。教职工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职20天以上仍未返校的,由所在单位向本人送(寄)达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回原单位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报县教育局备案。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的,县教育局可以直接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人事局备案。连续旷工15天以上但在规定时间内返岗的人员,由教育局负责追回离岗期间的全额工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职称降一级聘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新聘用教师在试用期内,师德教风差、教育教学质量严重滞后、负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教学事故五次以上,经考察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学校上报教育局直接予以辞退。

七、教职工的进修学习

积极鼓励、支持教职工参加在职进修。教龄不满三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得选派脱产进修(培训项目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严格控制脱产进修,教育局可根据学科需求,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参加脱产进修,脱产进修须经学校同意并与教育局签订相关协议。

八、奖励

在学年度考核中取得前二名的学校;在普通高考,初中、小学毕业会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校、教师;在学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校长;工作成绩显著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教育局制定印发。

九、其它

教育局机关行政人员,督导、教研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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