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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法适用原则(见下表)。
适用原则
基 本 含 义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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