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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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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结合我县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蒙山中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学籍 第二条 蒙山中学招生,在初中毕业生参加全区中等学校招生统—考试的基础上进行,并按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录取高中新生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依据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蒙山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教育局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拟定。严格控制班级学额,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5人(包括复学、转学)。 第四条 学生学籍严禁弄虚作假。学校按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对取得学籍的学生要统一编定学号,建立学籍档案。学号由十三位数组成,发起第一、二位为级号(即入学时的公元纪年的最后两位数字),第三、四位为区号,第五、六位为市号,第七、第八位为校号,第九、第十位为班号,第十一、十二、十三位为学生个人号(即顺序号)。各校的学生代号都从001开始,在同一所学校内,必须连续编排中间不得留空号。学号一经编定,则固定不变,除学生座位号外的各类名册及校徽均以学号为序。学生姓名不得随意更改,或用同音字代替。学生改名,需个人报告,学校批准,并持户口簿到教育局补验学籍证。 第五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应填写全区统—式样的学生花名册、学生手册、学籍表、学籍证和新生名册表。学生花名册—式二份,学校存一份;报教育局一份。学生手册、学籍表、学籍证各—份。由教务处组织填写好,贴上—寸、正面、免冠近照到教育局普教股验印后带回学校,学生手册由各班主任负责保存管理,学生转学时,学生手册随同转学,学生毕业后,学生手册退还学生本人;学籍表作为学生高考档案资料,学生转学时应随转学证同行;学籍证发回学生本人。新生名册表一式二份,学校存一份,上报教育局普教股一份。 第六条 不得存在无学籍的学生。凡没有取得学籍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承认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章 转 学 第七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的,—般应转入家长新工作地点或家庭新住址附近的与原就读学校性质相同的学校。 第八条 要求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转学申报表,经班主任和教务处主任同意,校长批准和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教育局普教股审核,发给转学证书。 第九条 学校接收转学的学生均需经教务处主任同意并报校长批堆,但班级学额不得超过规定限度。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条 学校接收转学的学生,转入学生应重新编号建档,其学号应紧接该年级最后一个学号连续编排。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经教育局普教股审核同意可以休学。学生因病休学,需经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确诊,并提供原始病历证明和一定数量的药费收据。因病住院或休养不足—个月者,只能请病假不能休学。学生因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必须休学,需提供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应令其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教育局普教股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为—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批准可延续一年。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必须在预定复学学期开学前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主任批准,方能如期复学。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复学学生原则上随下届学生学习,并计入下届学生的总班额内,其学号保持不变。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视为自动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未复学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每天按6节计)的。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 1、学校的奖励分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单项奖。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校、县、市、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并分别发给荣誉证书。 3、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科技、劳动等某—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并分为校、县、市、自治区、全国五个等级。 第十七条 惩罚是教育的辅助方法。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热情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批评与处分,并记入学藉档案。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开除学生。

www.b9b8.coml、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以令其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处分由政教处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须经校务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研究决定;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至少6个月)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在校期间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六章 毕 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含考查)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  3、体育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要求; 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达到合格标准。 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活动和社会生产劳动两个方面。社会活动主要有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参观访问、军训、结合社会调查或科学考察的远足等。社会生产劳动主要有工业生产劳动、农业生产劳动、公益劳动、商业和服务业劳动等。高中每学年两周,可分散或适当集中安排,社会生产劳动结合劳动技术课的实践活动进行,社会活动应与学科及乡土教材的教学活动相结合。 第十九条 高中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全区统一式样的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其他单位验印无效。   第七章 学籍报告 第二十条 各学校必须于每学期正式上课后分三次上报学生回校情况,即开学后第五天、第十五天和第二个月,并将统计表送到教育局普教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变动的各校在第二次上报学生回校统计表时,应同时上报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 凡不按时上报学籍报告的,对学校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将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进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籍档案分学年建档,每学年一册,存于学校教务处处,各期末将有关表册发给班主任填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1998年9月起执行,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凡于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蒙山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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