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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具体化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德教的内容为“礼治”。西周的宏观法制特色是“礼”、 “刑”结合。汉代中期以后,法制指导思想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
二、西周法制
1.礼的抽象原则为“亲亲” (适用于亲族范围), “尊尊” (适用于社会范围)。
2.西周“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礼”与“刑”的关系。 注意把握“出礼入刑”,“礼下不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真正含义。
4.把握“质剂”、“傅别”适用的契约种类。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5.西周的婚姻继承
(1)注意识记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婚姻成立的“六礼”程序以及婚姻解除的“七出”、 “三不去”
(2)西周的宗法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究竟是嫡长子继承还是诸子均分不可考证。
6.西周的司法制度
西周设大司寇作为最高司法长官,并确立了“狱”与“讼”划分,“五听”,“五过”和“三刺”制度(特别注意具体把握“五过”的内容)。
三、春秋战国秦汉法制
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铸刑书)。
2.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铸刑鼎)。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4.《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具法》)。
5.在秦朝,盗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贼是侵犯人身的犯罪;不直,纵囚是故意犯罪,失刑是过失犯罪,逃避徭役方面的罪有“逋事”与“乏徭”(注意二者区别)。
6.在秦朝,髡、耐等耻辱刑、赀刑、族和收等刑罚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7.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具五刑”是秦代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
8.秦代的刑法适用原则:以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诬告反坐。
9.汉代文帝、景帝时进行刑制改革,开始废除肉刑。
四、中国古代法典的演变
法典
关键词
古
代
刑书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竹刑
邓析;私人著作
刑鼎
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法经
李悝;6篇;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曹魏律
18篇;刑名;八议
晋律
泰始律;20篇;刑名 法例;准五服治罪;张杜律
北魏律
20篇;官当
北齐律
12篇;名例律;重罪十条
开皇律
十恶;封建制五刑
武德律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确立了唐律德基本内容和风格
永徽律
典型代表;元代以后《唐律疏议》
唐六典
法官回避制度
宋刑统
刊印;分门;综合;收录五代法律
大明律
名例+六篇(中央六部)
明大诰
重典治世;重典治吏
明会典
英宗
大清律例
最后一部集大成
清会典
行政法;五朝(康雍乾嘉光)
五、刑罚适用原则
1.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开始于刘邦,至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恤刑”原则适用于老、幼、妇、废疾等人。(3)亲亲得相首匿:卑幼藏匿尊长亲属,不处罚;尊长藏匿卑幼,罪应处死的上请皇帝减免,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2.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刑罚制度改革、准五服以制罪、死刑复奏制(北魏太武帝)。
3.唐律上的刑罚原则
①区分公、私罚(私罪处罚重);②自首原则(自新、不适用情形、免刑、实和尽); ③类推断罪:“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④化外人法律适用;(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⑤“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常赦所不原)
4.元律:四等人;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
5.明律:
(1)从重从新原则;
(2)明刑弼教:、
①“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宋以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②宋代以后,朱熹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可以“先刑后教”。
③这一变通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3)重其所重(盗贼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清代沿袭了明代法制的这一特点,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清律中的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
六、唐以来种类与重要罪名
1、隋唐:①封建制五刑由隋《开皇律》确立;②加役流为《贞观律》所创;③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按赃值处罚、前三属于职务犯)
2.宋朝
①折杖法(宋太祖),把握其适用的对象和具体处理(死刑不折杖); ②配役(刺配、源于五代后晋、宋太祖首用、仁宗后常用)。③凌迟(源于五代,仁宗时首用;神宗后常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确定为法定刑,明清继承;《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3.明朝 ①奸党罪,创立于明太祖朱元璋。②充军刑,明朝将此规定为正式刑。
七、司法机关演变
(一)秦汉魏晋南北朝
1.秦汉时的最高司法审判长官为廷尉;。监察制度开始于秦朝:秦、西汉以御史大夫为首; 3.西汉武帝设司隶校尉和刺史,4.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
(二)唐宋
1、唐宋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主大司法机构。
2.大理寺行使审判权;刑部行使复核权: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
3.唐大理寺的审理对象包括:①中央百官案件;②京师徒以上案件;③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
4.唐刑部复核的案件,是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
5、审刑院(宋太祖时设立、神宗时裁撤;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6、唐“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时、刑部员外郎、监御史)和“都堂集议”(把握其人员组成与审理的案件)。
7、中国古代地方一直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即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但从来宋太宗开始出现专门的地方司法机构(即提点刑狱司,明清提刑按察司与其一脉相承)。
(三)明清
1、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
2、明清刑部之下分设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上报案件。明清刑部既负责审理,又负责复核,其审理中央百官案件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核地方上报的流刑以上案件。
3、明清大理寺为复核机关,清朝的大理寺的主要职责只是复核死刑案件,但死刑案件最终仍需报皇帝批准。
4.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为正副长官。
5.在明朝,县决定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司决定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
6.在清朝,府与省按察司两级都只负责复审,没有审结权。
7.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八、秦汉以来诉讼程序
1.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区分与处理。必须受理的是公室告)
2.汉秋冬行刑制度、春秋决狱。(把握其特点和原则:论心定罪)
3.北魏太武帝时确立死刑复奏刑。
4.唐朝:(1)实行程序严格的刑讯制度(条件、程序、禁止使用的情形);(三次;20天;200下;常行杖;反拷;老幼废疾和特权身份的人不适用。)(2)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5.宋朝 (1)宋确立了“翻异别勘”制度; (翻供的案件重新审理);(2)南宋地方有专门的“检验格目”; (3) 《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出现于南宋。
6.明朝:
(1)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2)明太祖朱元璋时首用廷杖制度(注意监刑主体与施行主体) . (3)明厂卫干预司法(①明太祖开始让锦衣卫干预司法;太祖后期禁止,但明成祖恢复。 ②明成祖增设东厂;宪宗时增设两厂;武宗时增设内行厂。 ③注意把握厂卫干预司法的特点。
7.明清会审制度(1)明“九卿圆审”与清“九卿会审”一致(把握参与人员)。(2)明朝的朝审开始于明英宗,大审开始于明宪宗(3)清秋审与朝审(把握各自审理的对象以及处理结果)。(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4)清热审(把握审理的对象及审理参与的人员) 。
九、清末法制
1.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立法指导思想、内容、法典编纂形式、民主因素)。
2.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中华法系解体、奠定法律近代化基础,促进了法治观念、经济制度及教育的近代化)。
3.《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政编查馆编订;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
4.“十九信条”(资政院起草;对人民权利只字不提;仍强调皇权至上)。
5.谘议局与资政院是咨询机构。
6.《大清现行刑律》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对纯属民事性质的事项不科刑;废凌迟刑,增加新的罪名)。
7.《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与则;主刑与从刑;罪刑法定与缓刑)。
8.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准颁行。
9.《大清民律草案》 (基本思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日民法典草拟而成;亲属、继承二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10.领事裁判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虎门条约》确定;遵循被告主义原则)。
11.观审(针对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
12.公审公廨(1864年开始与英法美三国设立)。
十、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②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③采用责任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 ④规定了人民权利。⑤参议院享有以下职权: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事项的同意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弹核权;2/3以上参议员原议案通过权。⑥临时约法的增修程序。
2.1913年“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仍坚持责任内阁制,并限制总统任期。
3.1914年“袁记约法”(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总统制、取消国会制代之立法院)。
4.1923年“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规定“国权”、“地方制度”)。
5.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政体不伦不类,罗列人民权利自由最充分)。
十一、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发展:一个铜表法;两个法律体系;五大法学家;一本法律书。
1.《十二表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其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市民法与万民法
(1)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关系。
(2)市民法法内容包括田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继承;万民法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
(3)市民法在罗马共和国前期产生,万民法产生于罗马共和国后期。
(4)市民法的渊源包括罗马议会(民众大会,平民会议,百人团会议)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
(5)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与万民法。
3.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伯比尼安、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4.一本法律书: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阶段。(注意每本书的内容)
(二)罗马法的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1.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
2.罗马法上没有法人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
3.罗马法上的婚姻种类(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4.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核心。
5.罗马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契约、私犯、准契约和准私犯。
6.罗马法上诉讼程序先后呈现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
(三)罗马法复兴:一个大学;两个流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
一个大学
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
两个流派
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三个意义
民族统一国家;世俗法学家阶层;自然法学说
四个影响
民法法系;私法体系;制度和原则;立法技术
十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一)英国法
1.英国法的渊源
①判例法(包括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最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②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③衡平法赋予了法官很大自由裁量权。
④衡平法以普通法为基础,是“补偿法”制度。
⑤普通法与衡平法冲突时,衡平法优先。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的冲突最后确立了“衡平法优先的原则”,直到1875年,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显著特色。
⑥制定法的重要性低于判例法,但效力高于判例法。
⑦制定法包括欧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3.英国以上议院为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4.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亨利二世时期通过《克拉灵顿诏令》《温莎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陪审团只负责裁决案件的事实问题。
5.英国实行对抗制的诉讼;英国律师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近年来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得这种分类不再明显。
(二)美国法
1.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美国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3.美国创设立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4.美国创造了缓刑制度。
5.美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三)法国法
1.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告》 (《人权宣言》)。
①《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段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②《人权宣言》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
③《人权宣言》是多部法国的序言。
2.法国宪法
①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
②法国有代表性的宪法有:1791年宪法、1875年宪法和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
③1791年宪法(君主立宪的三权分立政体: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④1875年宪法(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责任内阁制)。
⑤1875年宪法上的“参事院”既是咨议机关,又是最高行政法院。
3.《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
①立法精神: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
②四大基本原则: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
③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④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四)德国法
1.《德国民法典》在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是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之一。
2.1877年《德国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五)日本法
1.1889年“明治宪法”是钦定宪法。
2.1947年“和平宪法”(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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