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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学生安全综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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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适应寄宿制管理对学生安全工作的要求,预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安全教育
第一条 党支部、政教处每学期组织召开一次安全教育报告会,聘请法制副校长、公安机关作消防、治安、法制专题报告。
第二条 各班主任要按照班级安全管理制度和学校安全管理的要求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安全法制教育课不少于10课时。
第三条 体育课活动前、实验课操作实验前任课教师和实验员要向学生提出安全要求。
第四条 学生的各类校内外活动之前,组织者必须向学生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 政教处要加强对住校生的安全教育 
                              第二章  学生到校、离校安全管理
第六条 实行学生到班点名制度。每天早操、下午第一节课前和夕会时,班主任必须到班清查学生人数,发现有缺席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查明原因,原因不明要及时报告政教处备案,并及时通知家长。
第七条 任何教职工不得擅自让学生中途离校回家;学生因故中途离校或住校生因故离校回家,必须填写《请假条》和《出门证》,经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批准(班主任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方可开《请假条》),交门卫后方可离校。门卫和校警不得随意放学生离校。
第八条 护校队、门卫和校警在学生上、下学时,要加强对校门外的安全巡查,发现有危及学生安全的现象和伤害学生的行为要进行及时的制止和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门卫、校警要对上学进校、放学出校和请假离校学生的请假条、出门证严格检查,防止学生没有履行相关手续或弄虚作假出校。 
                              第三章  课堂安全管理
第十条 课堂安全管理由当堂的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每节课必须清查人数。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不得中途离开课堂,发现学生争吵打闹等违纪现象要及时予以教育和制止;学生反映身体不适,要及时派学生干部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陪同前往医院就诊,并及时通告家长;凡因擅离岗位或在岗位但未履行职责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除听课活动及学校领导检查工作外,任课教师不得允许任何人进入课堂;凡因特殊原因需把学生带出课堂,一律要经政教处批准,由政教处通知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因学生违纪而让其停课或离开学校。
第十四条 体育课前,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检查器械的安全情况。任课教师体育课期间不得离开现场;体育活动前,必须向学生提出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认真做好准备活动;活动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不得延误时间。
第十五条 实验室药品管理要规范科学。实验课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实验过程的指导,防止实验器具、药品、气体等对学生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 自习课的安全安排有辅导教师的,由辅导教师负责;未安排辅导的,由班主任负责。 
                              第四章  课间、午休、晚自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课间安全管理由值周领导及教师、年级组、班主任负责。值周领导派值周教师在课间监督巡查学生安全问题,发现违纪的学生要予以登记、批评,发现不安全现象要及时、妥善处理。在大型考试期间,值周领导及教师和班主任管理好学生安全,要按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教育学生不要在校园内乱跑,要在指定的地方认真复习。各年级组、各班主任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加强对课间纪律和考试期间纪律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午休期间以及下午课外活动至晚自习前的安全管理由值周领导及老师负责,发现违纪和不安全现象要记录并及时教育、制止、处理。课外活动学生在操场活动的安全由体育组负责。
第十九条 晚自习安全管理由辅导教师以及值周领导及教师全面负责。晚自习期间除检查自习的领导、值周教师、教导处老师以外,不允许任何人进入教学楼内;不经辅导教师批准,学生不得擅离教室。晚自习辅导教师具体负责自习室内的安全,要按规定的制度严格考勤;若有无故缺席学生,要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通知班主任查明去向。辅导教师自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学生晚上加餐以及晚自习后回宿舍前的安全工作由值周领导及教师具体负责,值周领导及教师要督促学生及时回到宿舍,不得在灯光昏暗的避背角落逗留,值周领导及教师在学生晚休时不得离开岗位,晚上必须住在公寓楼内。 

www.b9b8.com                             第五章 课外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由组织者负责。组织者要在现场指导和管理学生。
第二十二条 需带领学生到校外活动,组织者必须经校长同意、政教处备案;外出活动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有活动预案,责任落实到人;若需车辆,严禁搭乘农用车及证照不全或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六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由政教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严格公寓门禁制度。严禁非住宿人员进入公寓;不允许男生进入女生公寓或女生进入男生公寓。
第二十五条 严格查铺制度。每晚熄灯之后宿管人员要认真检查学生到铺情况,发现有缺铺学生要及时报告值周领导,值周领导通知班主任,尽快查明学生去向和缺铺原因,原因不明,要立即和家长联系,并按规定时间报政教处。
第二十六条 严格巡查制度。因病不能上晚自习需在公寓休息,要持班主任证明。宿管人员要坚持巡查宿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学生就寝后要检查房门的关锁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宿管人员要维护好公寓内的消防应急设施,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和宿管员要经常提醒学生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得在宿舍存放现金,不得将火源、管制刀具带入宿舍,不得私接电源,不得使用电器,不得在宿舍内烤火。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要组织学生进行紧急疏散演练活动,预防紧急情况时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第七章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师生食堂、商店饮食安全管理由食品监管小组和食品卫生安全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 食堂、商店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食品及饮食的采购程序、渠道和存放方式 ,规范各种操作,坚持餐前食品留样制度,不得销售霉烂、变质、过期食品及饮料,对采购的各种疏菜要多次浸泡冲洗,对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严禁采购禁用蔬菜,严防投毒、破坏事件及食物中毒和火灾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定期要求食堂、商店工作人员进行身体检查,严禁传染病患者上岗。炊事人员工作期间应穿工作服,戴口罩,经常洗手,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减少病源发生。
第三十三条 食品监管员、食品安全员要经常对食堂、商店的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健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要加强食堂、商店用电的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要求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按章操作。
第三十五条 总务处要定期对食堂、商店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维修。
第三十六条 政教处工作人员要维持好学生的就餐秩序,防止拥挤烫伤、摔伤等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章  大型活动及学生上下楼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参加学校大型集会、运动会、看电影、文艺演出等活动时,各年级组、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安全管理,提醒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时要注意的安全问题,值周领导及教师和教务处工作人员要做好学生进出会场及上下楼梯的组织、疏导工作。班主任要严格检查学生的到会情况,发现缺勤学生要及时查清缺勤的原因。
第三十八条 学校大型活动时,政教处和值周人员加强安全值班,防止学生意外人身伤害和其它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上操、下操、下早读、放学、下晚自习时,任课教师、值周老师和教导处老师要按指定的岗位在楼梯内疏散学生,严防拥挤踩踏事件发生。值周领导负责对各安全岗位的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  用电及饮用水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用电及饮用水安全由学校电工、饮用水管理员和司炉工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电工要定期检查校内各处的用电线路及开关插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更换,如遇雷电、大风、暴雨应及时关掉电闸,并迅速检查线路,严防触电事故发生。定期检查教室、办公室电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四十二条 饮用水管理员要定期请防疫部门来校化验水质,水井口和水塔要加盖上锁,严防投毒事件发生。
第四十三条 总务处要请县技术监督局人员定期来校检查锅炉质量。司炉工要随时检查锅炉质量,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总务主任。总务主任要立即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隐患。司炉工要认真组织学生打开水秩序,严防学生拥挤烫伤事故发生。 
                            第十章  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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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消防安全教育由政教处负责。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小组在组长带领下,定期检查学校的消防设施,保证有效使用。邀请消防队官兵每年对全校师生的消防知识进行一次培训,对公寓楼住宿学生,每年进行一次紧急疏散逃生演练。
第四十六条 政教处对学生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每学期一次),严防火灾发生。
第四十七条 总务处定期对校园各处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维修,严防火灾发生。 
                           第十一章  校舍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校舍安全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校舍,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平房必须开安全检查孔,便于检查方便,到阴雨及暴雨季节,要及时排洪,并检查墙体是否下沉倾斜。如果下沉倾斜要立即疏散人群,并迅速拆除。
第五十条 发现室内外墙皮脱落,顶棚脱落,教职工要立即保护在场的学生撤离现场,同时报告学校领导,由校舍管理员用标志绳将现场围起来,同时立即将可能脱落的部位敲下来,以免伤人。 
                          第十二章  遇恶劣天气时学生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课余时如遇恶劣天气,如雷电、暴风、暴雨、冰雹等,值周领导带领值周教师和班主任迅速组织学生有序的进教室。不允许学生在外乱跑。如果在上课、上自习期间,任课老师、辅导老师要认真组织学生在教室上自习,并关好门窗,老师不能擅自离岗,学生不能出教室,等待学校的安排。
第五十二条 在临近放学时,如遇恶劣天气,老师不能宣布下课放学,要组织学生在教室上好自习,等待学校的安排。班主任迅速通知走读学生家长,来校接孩子回家。
第五十三条 上学时,如果遇恶劣天气,班主任迅速通知走读生家长学生可晚到学校,待恶劣天气结束后再由家长送孩子来校上学,如遇河里涨水,学生可以不到校上学,班主任随时和家长取得联系。
第五十四条 上晚自习期间,如遇停电,辅导老师组织好学生在教室上自习,不允许学生走出室外,等待值周领导安排各年级有序放学后,辅导老师才能离岗。 
                          第十三章  医疗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务室要做好学生的伤、病的诊治工作,在医务室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给学生诊治伤病,如遇危重急症,班主任或值周领导应快速送学生到医院诊治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免延误学生病情。
第五十六条 禁止医务人员给学生注射针剂,校医要遵守口服药物的用药原则,不乱用、超量用药,保证安全第一。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发现学生中的传染性疾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章  学校财产、设施、设备及门卫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水、电、体育设施设备和教学设备的安全由总务处负责。总务处要坚持经常性地检查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
第五十九条 门卫和校警及值周人员要加强门禁制度和夜间巡逻,确保校内财产及师生人身安全不受外来侵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护校队值班员对校园周边的环境要按时巡查,认真登记,严防不法分子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五章  其他
第六十条 学校各类安全责任严格按学校2007(1)号、(2)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双休日高中学生补课期间的安全按以上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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