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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心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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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我们的学校是社会主义学校,教育工作者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教工是学校的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是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参照全总(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学校教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原则,经上级批准和学校党支部研究决定,在我校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教工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相结合的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当家作主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发挥领导和教工两方面的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的学校。

第二条我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学校依靠教工管理学校、监督干部、实行政治民主,教学民主,经济民主,生活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关。

第三条教工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在党支部领导下进行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协调处理学校内部矛盾,加强团结,促进进步,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落实,保证国家教育计划和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条教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教工代表大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指令,工会法规和现行教育体制和学校管理体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教工培训计划,教工的聘任,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等各种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学校福利经费使用、集体福利设施,教工奖惩办法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对学校行政管理、教学工作、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询问有关方面对这些批评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晋级;对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直至罢免。

五、审议、批准工会委员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审议批准工会经费委员会的报告。

六,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委员会和女工委员会。

七、上级主管机关明确的或批准的其他职权。

八、须由教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教工代表大会不讨论学术性问题,不对学术性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条校长要定期向教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教工代表大会有关教学、行政,经费、福利等方面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教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教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集中领导和指挥,教育教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服从领导,自觉地遵守制度和纪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教工代表大会对上级主管机关的工作,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要求学校行政转达。对上级机关的决定和指示,如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上级机关经过研究仍维护原议时,应贯彻执行。

第三章  教工代表

 第九条凡在我校工作,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并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的在编国家正式教职员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教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年级组为单位,由教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一般由工会小组长主持选举,选举对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人,个别特殊情况的入,需要推荐入选时,也必须确定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依法选举产生的教工代表,同时具有工会会员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我校教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总额按教职员工总数的30%左右计算。代表的组成应包括学校各类人员,照顾各个方面.要体现学校以教师为主的原则,教师和领导要有一定的比例,并要注意选举女同志当代表。

 第十二条教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周期三年,连选连任,教工代表受选举单位教工的监督;教工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教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行政有关部门对教工代表大会的决定的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有权对学校行政领导人提出质询。

四、有权随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从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参加教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七、有权建议特邀代表。

第十四条教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既要积极参政议政,又要善于参政议政。

二,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做好教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

五,维护整体利益,批评不良倾向。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教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学校各类人员和党,政、工。团的主要领导干部,教工群众代表在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可以召开和主持会议。救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可以召开或委托工会委员会召开有关代表组长和有关代表会议,研究处理临时需要处理解决的问题,但不得代替教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教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到五年,每学年至少开会一次,并形成制度。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到重大事项,经主席团同意或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工代表大会,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教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要围绕贯彻常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办好学校这个中心,根据学校在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和教工群众的迫切要求,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八条教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对教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核实有关提案,检查督促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由教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教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办理教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教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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