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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一、 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
二、 适应范围:
适应于本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三、职责:
1、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务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务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教务处负责对二、三级事故进行认定。
4、主管校长负责对一级事故进行认定。
四、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的分级为: 重大事故一级
较大事故二级
一般事故三级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1)备课
①未按时编制《授课计划》(含实习训练计划); 三级
②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 三级
③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试验、训练、电话教学等课前准备
④未按规范编写教案。 三级
(2)授课
①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授课;
②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调课; 二级
③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校长的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二级
④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一节以上; 二级
⑤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三级
5分钟以上(含5分钟) 二级
⑥未经教务处或教学主管校长的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不含15%) 二级
5%以上,15%以下(含15%) 三级
⑦上课时带手机,发出响声; 三级
⑧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影响很坏; 一级
⑨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 三级
⑩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 二级
(3)辅导及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