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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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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农(种子)罚[20xx]04号
**兴隆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市汉台区西环路。
当事人**兴隆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油菜种子一案,经**县农业局依法审理,现查:
今年八月九日至十五日,**县农业局农业

综合执法大队先后在**县大河坎镇、梁山镇、城关镇、青树镇、高家岭乡等乡镇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曹树文、冯中诚、许强等11户种子零售点销售的“陕油9号”油菜品种标签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产地;“杂优1号”油菜种无审定证编号,同时也没有生产日期和产地,11个点共查扣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陕油9号”854袋,计85.4公斤;“杂优1号”226袋,计22.6公斤。

经调查证实上述“陕油9号”和“杂优1号”油菜种子均是由**兴隆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货源,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油菜种子“陕油9号”、“杂优1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已于二00七年八月十九日向当事人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组织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兴隆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油菜种子“陕油9号”及“杂优1号”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及时悔改,社会危害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经营销售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陕油9号”及“杂优1号”油菜种子,责令改正。

2、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当事人**兴隆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收费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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