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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等级评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找文章到网更多原创- ()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市场竞争要求相适应的机构效益评价和员工管理机制,改革我市农村信用社员工薪酬分配办法,发挥员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市联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层(含)以下在岗干部职工;所称机构是指市联社直管的信用社(营业部、贷款中心)和分社。
第三条 机构等级员工等级是指根据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通过对直管机构及在岗员工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而确定的机构经营管理级次和员工综合素质等级。
第四条 机构等级是确定机构负责人年薪标准及员工等级占比的依据,员工等级是确定员工年薪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 实行员工等级年薪遵循的原则:
(一)以业绩为中心确定员工等级,体现不同等级员工薪酬有别的原则。
(二)以效益为中心确定信用社等级,体现不同等级社之间负责人薪酬有别和各等级员工比例有别的原则。
(三)实行等级年审、考核制度,薪酬随级别波动的原则。
(四)等级评定和薪酬考核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
(五)薪酬核算和支付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等级的确定及待遇
第六条 信用社(含直管分社,下同)等级考核方法
(一)信用社等级依百分考核得分多少确定。具体标准如下表:
考核得分 120分以上(含) 100-119分(均含) 80-99分(均含) 79分(含)以下
机构等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二)信用社等级考核指标分为计分指标和倒扣分指标,其中:计分指标为100分,倒扣分指标为30分。
第七条 信用社等级按自评申报-联社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确定等级信用社待遇遵循信用社等级越高,负责人待遇相对高,本社高级别员工占比相对高,反之则低的原则。不同等级信用社负责人各年度薪酬标准依据全辖经营效益状况确定。不同等级信用社员工级别比例分配见下表:
机构等级 一级员工 二级员工 三级员工 四级员工 五级员工 六级员工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一级信用社 联社评定 25% 50% 25% - 联社评定
二级信用社 联社评定 15% 40% 35% 10% 联社评定
三级信用社 联社评定 10% 30% 45% 15% 联社评定
四级信用社 联社评定 5% 20% 55% 20% 联社评定
联社机关 联社评定 30% 50% - - 联社评定
第九条 城区各单一组织资金的分社等级确定及待遇。
(一)同时具备存款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和人均存款600万元(不含)以上条件的,比照三级信用社各等级员工比例确定员工级别,负责人享受一级员工待遇。
(二)低于第(一)款标准任何一项的,比照四级信用社各等级员工比例确定员工级别,负责人享受二级员工待遇。
第三章 员工等级确定及待遇
第十条 员工等级确定
员工等级确
第五章 等级升降和年审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等级年审制度。信用社等级和员工等级按自然年度为考核期进行年审,在年审时以已评定级别为基础,结合升降级情节,确定员工下一年度等级;依据信用社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当年经营管理绩效,重新确定下一年度信用社等级,年审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以前。
第十七条 实行员工等级升降制度。
(一)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员工,联社考评委员会可给予适当降级处理:
1、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的员工等级降低1级;受到记大过处分或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在处分期内执行六级员工待遇标准,解除处分或正式上岗后重新确定级别。受到留用察看和待岗处分的员工从处分次月起,每月只发280元生活保障工资,解除处分或重新上岗后,执行六级员工待遇。
2、当年单位出现“四类案件”和经济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以外的所有员工普降1级。
3、当年经营目标考核平均得分在65分及以下或出现经营亏损的信用社员工等级从次年起普降1级。
4、出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或对违规行为知情不报,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等级降低0.5-1级。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员工,经联社考评委员会批准可给予适当升级奖励:
1、当年工作受到地市级总结和推广的信用社,奖励20%员工提高一级的指标,各等级员工之间平均分配,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员工优先享受奖励晋级。
2、其他有突出贡献者,由考评委员会决定可给予提高一定级别的奖励。
(三)同时具有升、降级多种情形的,均择其高的标准执行,同时具有升级和降级情节的,按只降不升的原则执行,升级最高到一级。
第十八条 实行信用社等级升降制度。根据对等级信用社年审结果,对其级别进行升降,升级最高到一级,降级最低到四级。符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1、2、3项条件的信用社,在评定的等级信用社考核得分基础上分别奖励5分、10分、15分后确定信用社下年度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种专项奖金的兑现办法原则上比照本办法员工等级年薪标准差别系数考核计发,上级对联社领导班子奖励按奖励单位的分配要求执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
第二十条 员工调动到本市内其他信用社,其已评定等级依然有效,从调入日起,上浮级别执行调入单位的级别上浮标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公负伤休假、病假、事假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宜*市农村信用社劳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实行等级年薪过程中有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年薪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当年实行等级年薪资格,对已发年薪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联社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和解释权在市联社考评委员会,与本办法有关的《办法》、《细则》和《方案》均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在不突破联社考核兑现年薪总额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内部考核实施细则并报联社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