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方案推荐
市直单位绩效问责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直部门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建立绩效责任制,促进部门和单位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政令畅通、廉洁高效,强化机关管理、转变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市直机向服务型、责任型机关转变,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绩效问责制度
绩效问责是指绩效评估领导小组对参加绩效评估和效能考评的97个市直单位(含垂管单位)在年度绩效评估和效能考评中被评为后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监督和追究的制度。
二、绩效问责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绩效问责启动
根据年度绩效评估和效能考评结果情况,被评为“差”的单位或两类末位单位,报经市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研究审议,确定为后进的单位启动绩效问责。
四、绩效问责内容
被绩效问责的单位负责人应根据绩效评估体系或效能考评体系中排位靠后的指标逐项分析原因,向绩效评估领导小组说明情况,提出整改目标、措施、办法、期限,作出整改承诺。由市绩效评估领导小组根据情况作出问责追究决定。
五、追究责任方式
1、取消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由市分管领导对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在市直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在《中国**》政务网站和《闽北日报》公开整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4、责成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绩效评估领导小组会上作书面检查;
5、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6、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责成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停职反省;
7、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追究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单位行政首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作出停职反省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六、当事人申辩和申请复核
在绩效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市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经研究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市绩效评估办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上报市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在决定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处理决定可暂停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5月25日起施行。
《市直单位绩效问责实施细则》助。欢迎阅读市直单位绩效问责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