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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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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文

---遵循检察工作规律 推进检察科学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检察工作是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科学发展观也必将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事物的发展是循着客观规律进行的,正确认识规律并以次指导实践,才能有力地促进我们的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只有深入地开展学习与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地深化对新时期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才能自觉转变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检察工作水平,增强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和实现现公平正义。

一、检察工作规律内涵

所谓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社会的发展有其自然规律,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根据事物性质的不同,规律大致可以分为自然规律、社会(历史)规律、行为规律以及思维规律等。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但人们却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司法活动也不例外,亦有其自身的规律。所谓司法规律,亦即司法的目的、任务与相应的司法能力、司法体制、司法理念等主客观要素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决定着司法制度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检察工作规律是指检察工作发展中不依人的意识为转移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包括内在的与外在的联系(或规律)两个方面,其中前者主要是指确立并开展检察工作的动机、目的以及检察工作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后者主要是指检察工作与经济基础、宪政、司法、诉讼等事物的外在联系。检察工作规律并非自然规律,然而,检察工作规律却具有行为规律或活动规律、社会规律或历史规律的性质,因此,检察工作规律可以从两个层面上理解,一是将检察工作规律作检察工作规律或办案规律的理解,二是将检察工作规律作检察制度的发展规律的理解。检察工作规律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检察工作的目的性与检察制度的历史性这两个方面。作为一种行为规律、社会规律,检察工作规律之区别于自然规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就在于人类行为是一种目的行为,要实现检察工作的目的,却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是否具有实现目的所必须的司法能力、是否具有一个能够保障检察活动不能背离其目的的检察体制等等。遵循并按照检察工作规律,加强检察立法,科学配置检察权、检察机构及检察官,大力开展并完善各项检察工作,从而实现检察工作在分权制衡及其法律监督实践中的主导作用、专门作用、经济作用和效能作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基本规律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西方检察制度是作为公诉机关来定位的,前苏联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把检察机关定位为一般监督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中国是独此一家的。检察一体化是我国检察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检察机关是上级领导下级,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管理。对外,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对内,检察官在依法执行检察职务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除受检察一体化原则正当合法的限制外,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各级检察机关形成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检察官服从检察长,下级检察机关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命令,全国检察机关由总检察长统一指挥。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有领导、监督的权力,这种"领导权"具体包括如下权力:(1)指挥、命令权。上级检察机关有权对下级检察机关发布命令、指示及工作细则等,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服从。(2)检察事务的承继权和移转权。上级检察机关有权调取下级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和事项,有权将下级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和事项转交其他检察机关承办,除非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3)人事权。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有任命、考绩、调动、奖惩等人事权,以保证检察一体化原则得以实现。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所有权力都可以叫检察权。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性质,法律监督是中国法律的一个专门术语,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中国的宪政制度和中国的权力架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在这个政治体制下,人大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人民可以对它进行监督。除人民之外,没有一个主体能够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进行监督。如果说法律监督包括对立法的监督,这个根据是找不出来的。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下,法律监督是不可能包括立法监督的。中国的语境下,我们的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当然法律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司法这些环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都通过一定的手段,比如抗诉。检察机关抗诉了,法院就要再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通知立案,公安机关就必须立案。就是能直接产生具体的行为。所以说法律监督是特定的含义,它首先由专门机关实施的,对特定对象实施的,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的,能够产生一定效果的监督,而且是通过一个个个案,一个个具体行为来实现的。

一是侦查权。侦查是采用强制手段进行调查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方法,不具有独立权力的品格。谁可以行使侦查权?在我们国家,侦查权的主体是广泛的。不仅是公安机关可以行使,还有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等都可以行使。侦查权的性质取决于它所侦查的对象和他它要实现的目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海关缉私是为了保护海关的安全。检察机关侦查的对象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行使国家权力意味着他的活动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一项职能活动,对这种职能活动进行监督,就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所以对这类主体的监督与对一般刑事犯罪的监督是不一样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诉讼的一个环节,同时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二是公诉权。公诉同样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公诉就是追究犯罪,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进行追诉。我们知道法律的实施首先是执法,其次是守法,再次司法。我们对执法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职务犯罪侦查这个方式进行,对于守法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公诉来进行的。因为守法的主体非常广泛,不可能对每个守法主体都进行监督,只有在守法主体严重违反法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追诉权来督促每一个社会主体来严格遵守法律。这也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现代公诉起源于法国和英国。法国和英国的公诉都是在中世纪割据的时候出现的。在封建割据时代,每个采邑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法院,国王的法律很难在封建领地上很难实施,为了推行国王的法律,就由国王派人作为他的代表来起诉违反王室制定的法律的行为,最初仅仅是财税方面的犯罪。以后逐渐扩展。这就是公诉。在法治视野里,公诉具有督促人们遵守法律,保障和维护法律实施的社会功能或是法治功能。

三是批捕权。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对批准逮捕进行司法审查是合格的主体。而其他机关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具有司法审查的主体资格。另外,批捕权进行司法审查有一个功能就是监督和控制侦查权的行使,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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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诉讼监督。诉讼监督的领域很广,我们认为诉讼监督只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部分,而不是法律监督的全部,是对诉讼过程的监督。

检察工作的发展有其特有的内容和规律,在长期的实践中,通过改革和发展,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有了更多的认识和把握。确定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围绕这个主题提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及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的关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等等,这些都是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检察工作发展客观规律的。以科学精神抓检察工作,就必须把握和运用好这些基本规律,坚持按照这些规律和原则办事,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服务。

一是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要在依靠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决防止片面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和事关检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检察工作不出现偏差。

二是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要。

三是处理好加大工作力度与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关系。不能一强调加大工作力度就轻视办案质量,办凑数案、夹生案、拔高案,甚至违法办案,也不能因强调办案质量就自缚手脚,不愿办案,不敢办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考评机制,实现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相协调,工作力度与执法水平相一致。

四是处理好严格执行法律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又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既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条文,简单机械执法,也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界限,用政策替代法律。

五是处理好监督与接受监督的关系。既要强化监督意识,也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在接受监督过程中不断改进法律监督。

三、不断深化对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遵循规律,事半功倍,背离规律,事倍功半。检察工作的运行,也有其自身的规律,当前最紧迫的问题就是要进一步加快解放思想的步伐,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对检察工作规律性的把握,破除畏难、僵化、依赖思想,树立不发展要落后、发展慢了也要落后的观念,着力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在解放思想、求实创新中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要进一步维护公平正义。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热切期盼。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就没有人的全面发展。全省检察机关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把法律监督目标始终定位在维护公平正义上,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维护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手段,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司法属性,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辩证处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关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是相符相成的,法律监督的力度越大,公平正义越能得到维护,也就越能促进社会和谐。因此,我们要通过强化监督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要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和谐是时代的特征,是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科学发展观要求检察机关树立正确的和谐的稳定观和政绩观,即评价检察工作的成效,既要看办了多少案件,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维护了社会稳定,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因此,我们所有的工作部署、改革措施、执法活动,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和谐这个重要标准来检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和谐社会保障者和建设者的姿态,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要进一步服务发展大局。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政治责任。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大局的基本途径,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创新服务大局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围绕能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立足检察职能,研究服务措施,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实效,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要进一步保障民生。坚持执法为民,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不断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检察工作。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使检察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保障民生上。把法律监督作为参与改善民生的手段,从每一起具体案件、每一项司法诉求入手,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要进一步全面协调发展。坚持把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穿检察事业发展中,重视检察职能的全面发挥,重视问题的源头治理,重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全面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执法保障建设,全面加强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做到协调发展、良性互动。进一步形成科学的执法导向,使检察工作成效不仅体现在打击犯罪、纠正违法上,而且体现在预防犯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服务发展上。要推进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进一步形成解决执法办案和队伍建设中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体系,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六要进一步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坚持把多元利益的平衡,作为提高执法成效的有效手段。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求我们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正确认识和辩证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要辩证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又认真贯彻刑事政策,防止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辩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依法坚决打击犯罪,又依法尊重保障人权,做到实体正确、程序公正、执法文明。要辩证处理好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既要保持一定办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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