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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大题精讲李玉华讲义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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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题1
大题精讲一
前 言
一、学习方法
习题班的学习就是要把时间和精力放在重点章节上,要突出重点,这样考试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知识点的掌握
(一)重点章节所占分值:

1.证券法:16分
2.合同法:20分
3.票据法:10分
4.物权法:10分

5.公司法:6——20分
6.外商投资资企业法:6——10分
7.破产法:6——15分
(二)非重点章节的学习
学习时,要注意提高学习学习效率。

对于其他七章非重点章节的新知识,新变化的知识点要重点掌握,考试必考。
  
三、对于习题班的学习

学习时要把习题班与强化班要相互配合,二者相互补充。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和三要素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是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非专利技术
【答案】bcd
【解析】教材第8—11页,阳光有使用价值,但是没有价值,所以不是“物”,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判断题】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答案】×
【解析】权利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客体,例如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专利权是客体。
【例题?判断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因此,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考点二: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选项a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选项c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选项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1)无效民事行为是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可撤销民事行为也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决定。(2)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就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未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其效力才是同无效民事行为一样的,自行为开始时就无效;(3)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同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考点三:代理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与相近概念的区别。(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不能独立地对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因此,选项a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选项b行纪行为不属于代理;(3)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c不属于代理;(4)保险 如果觉得2017年注会大题精讲李玉华讲义01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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